对商贾,明政府主要订立的是对匿、偷、漏税处置的法律规制。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制中,都列有“匿税律”条“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5。宣德四年(29),根据北京纳税情况,朝廷又令,“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对于年终尚未交齐商税者,“计不足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则要依不从实报官者处,“杖一百”;不如实申报,即“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3。永乐中期,太祖早先明确规定的、不征税的细民纤悉之物,日常生活、生产用具用品,朝廷也开始“例当抽分”,有匿不报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货罪,尽没入官”。这些都反映了明朝对匿、逃商税处置制度的严厉。但封建专制社会,往往是因人废法,那些官商合一的达官显贵及其亲友门徒,就不仅不受这些律令的约束,反而受到保护。弘治时,户部尚书李敏指称“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5于是明中后期,便出现了行商夤缘显官,借其官牌贩运商货,或伺机随显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税之事。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货船上树了王尚书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畅行无阻,各税关不敢向其征税的故事。御史祁彪佳日记中也记载当他由漕河南行,有装载枣货的三艘商船与之并行,至临清税关,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税均免。
对征税人,如税官、税务机关员役和权豪,利用职权,无端勒索、侵占税款、破坏税法的惩处制度。早在朱元璋当吴王时,他就下令,对“过取(商税)者以违令论”。洪武间,一巡拦伙同家人,勒索强截税项,又到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明太祖下令重处将其人凌迟,其弟及男皆枭令示众,其余家人押发原籍,并申明,今后为巡拦者,倘“倚恃官威,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5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2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3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5《明孝宗实录》卷二二。
《祁忠愍公日记》。参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台湾《明史研究论丛》第辑。《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剥尽民财,罪亦如之”,对重叠再取商税者,也“虽赦不宥”2。以后《明律》进一步规定,税务官员对应征缴之商税,“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3。弘治年间,刑部奏准,“凡纳税,俱令客商自纳。如有搅扰商税者罪之”,“枷号三个月发落”5。嘉靖年间,朝廷一方面严格各地商税呈报制,另方面遣官不时查访各钞关税课司奸弊,发现征榷官侵欺挪移税金,即处以“监守自盗”。如山海关守关主事犯有侵匿税收科,朝廷下旨,“许巡关御史劾治之”7。万历年间增修《问刑条例》,朝廷再次强调,“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乱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8。但那时的税务官及权豪们早已玩视法规成风,而以增课为能事,侵吞渔利,司空见惯。以上律令几乎都成了只能针对所谓“市井无赖”、手书门库及“无籍之徒”的表面文章。商税的本色与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发,发行数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发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39),朝廷发布禁用铜钱令2,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3。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2《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3《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7《明世宗实录》卷四八。
8《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宝源局》。
2《明书》卷三《太祖高皇帝纪》。
3《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
并且规定了金银与钞的比价“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这就为一些地方商税征银提供了依据。如南京三山门的塌房就征收税银。
此时,商税也有征实物的,即以应收钱钞折合成实物,主要是以粮食来征收。如洪武十年(377),太平府繁昌县狄港镇每年交纳“米八百九十余石”作为税课。十三年(380),许多税课司局征米,朝廷并以课额米是否满五百石作为税课司局设罢与否的根据2。征实如粮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则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乐至宣德年间,由于钞法阻滞,朝廷为强制推行钞法,银禁转严。宣德四年(29),朝廷“令湖广、广西、浙江商税课纳银者,折收钞,每钞一百贯,准银一两”3。然而,征银之法并未禁绝,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诏令中所提到之处,如浙江温州等地,商税征课仍然用银。九年(3),朝廷再次下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金银者照例收钞”。
明廷强制推行钞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设立钞关。以在钞关向过往行商征钞,加重对百姓的敛收而达到疏通钞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远近纳钞”5。“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另外,朝廷还提高门摊税,增收车马税、塌房库房等税,令纳钞。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挽救宝钞的颓运。
正统年间,明廷弛金银之禁。以后由于边事和大兴土木,朝廷财政出现巨大亏空,于是再次滥印纸钞,宝钞进一步贬值。成化元年(5),朝廷被迫宣布变通钞法,允许钱钞兼收。“凡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各处船料钞,俱钱钞中半兼收,每钱四文,折钞一贯”2。
钱钞兼收,使铜钱私铸日甚一日,姿质低劣之钱充斥市场,加之当时朝廷所规定的钱、钞、银三者的比率与市场上相去很远,商税“钱钞中半兼收”使朝廷所得好处甚少。如此,朝廷只能从弘治元年(88)起,逐步向各税课司、局颁布商税改折银征收之令。六年(93),又将此推广到各钞关,《明宣宗实录》卷八○。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记“[十年]太平府言繁昌县狄港镇,商贾所集,户部委官收课,岁计米八百九十余石,宜于其地置税课局。从之。”
2《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明成宗实录》卷四三。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3。钱钞折银计价是谓折色。以后,商税征收时而本色,时而折银。嘉靖以后,则通行折银,本色钞、钱为辅,直至终明。
工部钞关——各抽分竹木局、厂,原以征收实物为主。成化七年(7),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以竹木解运不便”为由,也请准了“各折抽价银”,改实物税为从价银。如“建昌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五两;清江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三两;连二松木板,每副抽银八钱”。嘉靖九年(530),芜湖钞关抽分竹木,亦已“折银解部”5。隆庆二年(58),真定抽分厂随时将征得各木“变卖银两贮库,候冰合之日呈缴”。嘉、隆以后,朝廷土木所需实物,概由工部召商买办,买办经费则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银两。如,龙江抽分局每年应向竹木商人征收价银五千七百七十六两,上缴作召买经费;芜湖征九千四百十八两,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税使制度永乐以后,宦官恃势横行,干预朝政现象日见普遍。正统年间,有内官到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抽盘,宦官染指商税自此而始。正德三年(508),内监高魁督抽荆州商税2。嘉靖四年(525),中官在京师九门收税,每门竟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竟为朘削,行旅苦之”3。真定抽分厂更是常有内监盘踞其中。但这种派遣和涉足税务,还是小规模的,尚未形成大气候。
万历二十四年(59)后,明神宗为搜刮矿业和商税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皆由内官充任,以监收各地的矿税、商税。有关商税使的记载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个税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税使四出”,派往各“通都大邑”5。据《明史·食货志》所载,在这以后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税使具体人员是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5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大明会典》卷二○四《抽分》。
杨成《厘正起运板本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2朱睦■《皇朝中州人物志》卷十《高魁》。
3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
《明通鉴》卷七一。
5《明史》卷三○五《宦官传》。
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其中有的是“专遣”,有的则是由矿监“兼摄”。
税使一出,商人顿遭大殃。时人称,“自矿税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自税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这是因为内官税使仗恃皇权,打着奉命行事的旗号,凌驾一切,肆无忌惮,横征暴敛。其搜刮民财、鱼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重征叠税,同一种商品在运输、交易中多次被税使征税。
税使及其爪牙,无视历史定规,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设关卡以征商税,“水陆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2。如陈奉在湖广,“水则阻塞舟商,陆则拦截贩贾”3。山东、河北一带,原已有二税使,“落地之税已属张烨(晔),南来之税又系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为该地税使。王虎一到,则“旁搜蔓行,商船过地,无不波及”,以致“区区一隅,三监并列,重叠征收,商民困累”。就连户部也认为,“今榷税中使项背相望,密如罗网,严如汤火”5。(2)增加税种、税目和税额。税使所到之处,“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他们“穷天索产,罄地伐毛,宇宙间靡有留利”7,“始犹取之商税,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8。高宷在福建,“诸关津饷税毕尽献”9。梁永坐镇陕西,所征十万之税,“皆系各州县裁役夫,勒牙户,括间架,征蔬果,克廪膳,剥军需以充之”。浙江的应税物件,只凭宦官及其随从任意点派,“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亦在税中,鄙琐极也”2。连对家中有大厅者,税监也要加征门槛税3。福建一些小县城,自从“中贵至,倍征三之”,商税“几与中原大都会埒矣”。(3)实行包税,即拘持商户,让他们包收一方税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区,《明神宗实录》卷三四○。
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树旗建厂,指税使的爪牙到处滥用旗牌,设立临时收税站。3《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八。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一。
5《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7《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
8《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
9《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邹漪《启祯野乘》卷二《余尚书传》。
2李乐《见闻杂记》卷六。
3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下。
张燮《东西洋考·饷税考》。
由于税使的加税增额,使商贩稀疏,税不及额,于是税使就“递年佥报行户,责以包收”,结果被佥报者“大者破产,小者倾囊,每一践更,合镇骚然”5。有些地方本无物产可税,但税监却将商税矿税同时压在当地商民身上,“包矿者此民,包税者亦此民,吮髓吸血”。有些地方,包矿包税殃及闾阎小民、村居茅房。万历三十年(02)前后,一些地区恶珰搜税已到了“无地无人无物不税,亦无地无人无物之税而非包”7的地步。()税外掠夺。税使“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8。高宷在福建征税,“正税外索办方物”9。太监陈增名下参随程守训,每日都持钦命牌闯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异宝”。对于稍殷实者,也不放过,“罗而织之”,“非法刑阱备极惨毒,其人求死不得,无奈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
明代的税使制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业。千百商人在税使的威逼下,或“弃家逃窜”,或“立见倾荡丧身”。许多繁华的城市,在税监的疯狂掠夺下,店铺倒闭,商旅驻足,负贩稀踪,市场萧条。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朝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之价减,而卖者受其害。利虽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2。税使制度的推行,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广大城居之民,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发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而且其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史无前例。这一切迫使明神宗对自己的举动有所顾忌,万历三十三年(05)后,他在滥派税监上有所收敛,对有关政策有所调整,对税监有所约束,然而,终未彻底废除。直至神宗死后,其子朱常洛即位,才“传令旨,命矿税尽行停止”。税监张晔、马堂、胡滨、潘相、丘乘云等,“即行撤回”3,终于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税使制度。
5《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
7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8《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9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七。
2张应俞《杜骗新书》十九类《太监烹人吸精髓》。
3《明神宗实录》卷五九六。
第四节对商人的管理与控制制度明初,朱元璋实行重本抑末政策,颁布贱商令。洪武十四年(38),太祖下令,“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䌷纱”。封建社会中,着装代表了人的社会等级,这一法令体现了朝廷对商人地位的蔑视和严重压制。同时,朝廷还对商人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除向商人进行经济剥削外,还对其进行封建的超经济强制。明中叶后,随着社会商业的繁荣发达,统治阶级对商人的压榨主要转到经济上的重盘苛征,但依然未放松对商人的人身控制,直至终明。这条紧勒在商人脖子上的绳索,不仅将商人置于绝地,最后还几乎窒息了明中后期活跃的商业经济,影响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
明廷对商人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与办法,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商人,表现了封建制度对劳动者的主宰意识。有明一代对商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占籍和清审制度明代商人大致可分为坐贾与行商两大类,“大凡民间开一铺一店者,无论物之贵贱,即名坐贾。移彼就此者,无论途之远近,即曰行商”2。无论坐贾、行商,政府都要对他们进行户籍归类与登记,以掌握其个人、家庭人口及资产等情况,便于封建徭役的佥派。
坐贾,又称铺户、行户或铺行,是指在城镇开店设铺卖货者。他们有的是世代经商,承继祖业经营店铺的;有的是后来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来的富绅、地主、手工业者来某地开店设铺,经销从各地贩运来的土特产的。如当时两京铺户大多从外乡而来。
京师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罗缎铺、苏杭罗缎铺、潞州绸铺、泽州帕铺、临清布帛铺等。因此,坐贾成分比较复杂,既有世代开店铺者,又有从行商改为铺户者,有富民2、小手工业者,还有军人(包括锦衣卫官校)、士夫、品官及皇亲贵戚等经营店铺者。从户籍看,既有民,又有军、匠户。在明代商人中,坐贾人数也比行商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和新兴城镇。特别明中叶后,坐贾人数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统年间,长江中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
2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宣化府部风俗考”。
2永乐年间,迁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铺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数处开张。见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
流的刘家隔,“商贾占籍者亿万计”3。这显然有夸张成分,但人数众多恐是事实。两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商业都会,更是铺户集中和稠密之地。万历年间,据当时宛平知县沈榜记载,仅宛平一县铺户合计有三万九千四百零二户。照此推算,整个北京铺户约七万八千余户。这些人成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对这些人数众多的商户,朝廷将其纳入册籍。官府首先“因其里巷多少”,将坐贾“编为排甲”,然后,“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同时,根据习惯,将经营同一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处,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2。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陆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3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贾占籍是为应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册籍登记,即如沈榜说,铺户要“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产业,也要责令附籍当差。一说商贾占市籍,如程嘉燧《松园偈庵集》卷下记,万历年间,徽商在常熟“占市籍”。这是因为商贾身处街市,为城市赋役户之一,所以称他们“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与以上所说原籍并不矛盾。3.关于“商籍”。明中叶后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说,那是因为,明清科举,必须根据户籍,分别流品,才能参试。商人子弟随父兄远行,年年回户籍所在地考试极其不便。于是政府准令他们“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试于郡”(许承尧《歙事闲谭》册二九)。这“籍”人们称为“商籍”。“商籍“的实际意义在于科举考试上,它为侨寓大商人(尤其是大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专利,而不把小商小贩包括其中。关于这一问题详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998年第3期。
2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
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盐布缕之属,羡衍充斥,闾阎富乐,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2。总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3。
无论行商坐贾,只有占籍之后才能合法贩运经营。也无论以前是什么身份,要经商都必须“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窜身市籍”。锦衣卫官校本系军籍,但不少人在京城开设店铺牟利,人们称之为“锦衣卫铺行”。然而,“锦衣卫官校[也]多占行户籍”。嘉靖四十五年(5),京城还发生过一场是否要勾取锦衣卫旗校按籍服役的争论。结果虽是锦衣卫优免铺役,主张其服役者贬官降职5,但还是证明了经商者必须占市籍的事实。商贾占籍后,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佥派。有不少铺商“一挂商籍,其家立罄”。于是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入籍。有的逃离占籍地,有的“变易姓名”,有的“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结果“占籍”者的数目大大小于坐商实际人数。如湖广衡阳,“酒户万家,籍于官者四千七百”7,占籍人数不足实际人数一半。封建庸役的点派是以在册商户为准的,而大批商贾的逃匿,就使负担沉重地压在少数人身上,使他们不堪忍受,只得也采取逃匿,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未占籍的商贾,或隐、脱、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许其自首。对不自首者“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马司受惩,然后再逐出城。如成化时,广东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说,“通济镇天顺以来,为无籍者所据成化乙未(十一年,75),予奉命守郡
屋百二十楹,无籍不律者,惩而去之”2。铺户逃亡、脱籍者过多,于统治者派役、搜刮不利,于是明廷立清审制度。
永乐年间,明廷制定了以两京为代表的定期清审制度,“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3。所谓清审,就是对商贾的占籍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亡故、破产者除其名;新开店铺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记注籍,编排在册。清审的具体做法,以顺天府为例,据汪应轸的记述是“该科(户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贰官员,并通过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2程嘉燧《松园偈庵集》下《明处士方君墓志铭》。
3嘉靖《增城县志》卷九《课程》。
崇祯《清江县志》卷一。
5见《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7《耳谈类增》卷十七《衡郡为乐土》,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续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
2嘉靖《南雄府志》上卷。
3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之家,逐一挨门查出”。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户,二是核定各铺户资产消长情况。根据其资产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种等则,然后按等派役。“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编审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5。很明显,清审之举严格和强化了官府对铺商的人身控制。
正德年间,“因时势难为”,北京铺行没有按期进行清审。进入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铺队伍瞬息变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迁徙者,有新开者,有暴发户,也有冒名顶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审,对政府随时掌握商贾情况已显时间过长,以致造成“弊端丛生”。嘉靖四十年(5),政府“令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例”2。万历七年(579),明神宗题准,顺天府应与应天府事同一体,亦于戊、癸年份审行。两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只要铺商编成排甲,轮流为当地衙门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清审制度。万历年间,清审之风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边防重镇。
路引、店历制度行商的经营方式是长途贩运贸易,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对此,明廷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竭力将行商纳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历等。
行商出外经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笔钱,申请路引(也叫关券)。取得官府批准,领到官府签发的凭证——路引后,方可远行,这笔钱就叫路引钱。史载“凡商贾欲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3“凡出外,先告路引”。明朝后期,商人自己制定的经商“规略”中,也都强调带路引是“要”中首要。成书于天启、崇祯之际,由商人自己编写的《士商类要》,有多处告诫客商“但凡远出,先须告引”;“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2。朝廷发给路引不仅是多收行商一笔钱,而且也是控制行商贩运规模、路线等的一种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乡贯、去向、日期及监运者的体貌特征、资本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5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又见《明世宗实录》卷十六。2《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
3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征榷之税》,转引自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历史研究》982年第3期。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2《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陆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3,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5。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7。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8。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的经商欲望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腐败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2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陆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发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3,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3《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5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7《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8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陆容《菽园杂记》卷十。
2《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3《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3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2,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2,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发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2《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2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3。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2。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3,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5),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大兴两县的铺户,按其资产多寡分为三等九则,其“上上、上中两则免征其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办供。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以代力差”5。朝廷只对题奏中“独责上上、上中两则买办”不同意,其余都允准了,并由户部正式出布颁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入官,官为招商市物”。于是有了征代役银招商买办之例。
征银代役、招商买办,首先在两京实行。照大兴、宛平的做法是,先将其辖内铺户分成三等九则,然后按则征银。其标准是上上则征白银九钱,3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解斗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2《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3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
5《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六。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以下每则以次递减一钱,至下下则征银一钱。南京应天府情况大致相同。所征银两,在北京称“行银”,南京则称“则例银”2。行银的用途,是“专预备官府各衙门支用”,其中主要用于召买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杂记·经费》一节记载,京师大小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宛平县各衙门一应笔墨纸砚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银支解,行银用途颇为广泛。商役的以银代役,在明代各地并非同步实行,而且有些城镇从来未实行过,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统治者“征其银,不复用其力”,这对广大铺户是一种解放,他们的应役由力役向银差转化,而政府的求取也从无偿强索转为征银后再行购买,可以说这一变化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于统治者对物质享用穷奢极侈的追求而强行扭曲了它,以银代役会推动明代商业进一步发展,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积极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银后,着各部自行招商买办,应招者大多为富商大贾,其中有“豪右铺户”,有资产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铺户。他们向官府领价,帮助官府买办。一开始应招商人至少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万历前期官方也强调商人要自愿应招。七年(579)奉命清理铺行的郑秉厚也认为,凡应买物料“则顺天府酌勘议价,责令宛、大两县召买,或在商人,或在铺行,但须彼此情愿”。一些招买项目有利可图,商人们还争相承办,如买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对应招商贾进行挑选。如万历间御用等监用木板数多利大,不少商人争着应招买办,负责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芜湖厂主事,拣选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阄认”2。
起初,当行买办有“会估”3一项,即由官府和应役商贾一起对需办之物的价钱作一大致估计,然后官府将钱交由应役商人前去买办。这样商人所支付的款与官府预给铺商之钱较为接近,因此铺商“未尝不乐就”。但官吏的贪欲和营私舞弊,使这些制度慢慢走了样。先是会估不实;到招商买办后,多半少给或者不给预付钱,商人垫款后,事实上不可能再领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铺商交差时,验收官与内监索取的铺垫剧增。“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5。应招商人被弄得走投无路。隆庆间,大学士高拱亲眼目睹,招商买办使里巷中“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2李廷机《李文节集》卷二七《杂著·论处铺行疏》。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2杨成《厘正起运板木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3《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条记,“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根据时价,预付买办银。这种集体估计时价的做法,称为“会估”。《工部厂库须知》卷三一,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5《工部厂库须知》卷二刘元霖题。铺垫,又称“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内监,在验收商人所买物料时的额外盘剥。
者,有房屋盈街拆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旋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哭于道者,有剃发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复有矣”。如此,铺商视买办如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商人们逃避商役,而朝廷所需不仅不减反而大增。于是万历年间,政府对商人实行了完全强制性的“佥商买办”。所佥对象,是“身拥雄赀,列肆连衢”的大铺商。佥点办法,有“差官佥选”,“押解着役”;有坊厢“里甲报名”,或在编审之期,“著旧役商人各自查访,每一个人许报二名,二名择佥一名。如报者不堪,即著旧商仍自充役”。各衙门佥商一般都秘密进行,“薄夜拘之,如缉巨盗”2。一役大约佥商二十至三十名,但万历三十一年(03)佥报后,商人“脱逃相继,甚至薙发断颈,市子割女”,只得将三十余人责付五、六人3。三十二年(0),“佥报商人不过十余名,犹且满路哀告,有自缢投河者”。次年(05),继续佥商,“一则曰行五城佥报若干,一曰行顺天府佥报若干,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势要百方避匿,止余下人家力不能营求者抵数代死。立见辇毂之下,抚嚷号啼,变且莫测”5。可见佥商制对明代商业资本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摧残!
铺商原先以为交纳了行银就可以免除当行的愿望,至此也彻底破灭了。
在交纳行银后,铺户们仍要被官府役用。“官府不时之需,取办仓卒而求之不至”,“无得已复稍稍诿之行户,渐至不论事大小,俱概及之”。凡官府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因此铺户“赔貱之苦”雪上加霜。连作为封建统治者的沈榜也说“征银又何名哉?”铺户的一项负担增至二项,这个矛盾在北京铺户中格外突出。南京地区也基本恢复了买办当行。这足以说明,体现封建剥削关系的力役之征,是不可能在当时、即使是在某一个领域中被消灭的。
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压榨,明末铺商作了顽强的斗争。他们“有资竭而罢市者,有倾家而移徙者”,有勒石立禁商役碑以反抗者。然而,铺户当行、招商买办等,终明之世终未废止。这一制度的裁革,大约是在清中叶了。
高拱《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明经世文编》卷三文献通考》卷二五《市籴一》。
2《明神宗实录》卷四四○。
3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5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均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崇祯)常熟县永禁诈索麻杂货铺行碑》、《(万历)常熟县禁革木铺当官碑》、《(崇祯)永禁诈索油麻杂货铺行碑》等。
第九章教育、科举与铨选、考核制度第一节教育制度明代教育可以分为民间教育和官方教育两个不同层次。民间教育是官方教育的基础,官方教育则是民间教育的准则。
一个人从幼时的启蒙教育开始,便在为日后进入官方学校作准备。进入学校以后,则要为日后的科举考试作准备。因此,他所学习的内容,也便限定在了官方规定的文化范围之中。但是,民间教育与官方教育又毕竟有所不同,民间教育不像官方教育那样有着比较严格的制度,如私塾、家馆、义学、族学等等,可以有各种形式,也可以比较随意地设立。官方教育则具有一套完整的体制和制度,而且它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各级学校。
在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教育体制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书院。
书院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同,它虽然属于民间教育范围,却必须有官方的认可。它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而是一种高层次的、属于学术传播探讨性的教育。
因此,民间教育、官方教育和书院教育构成了明代多层次相关联的教育体系,明代的各种文化现象,几乎都与这种教育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私塾与社学明代的民间教育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除官方学校诸如国子监、府州县学及卫学等官学之外,所有非官方教育形式,都可以算作是民间教育的范围。对于明代民间教育的情况,史书中没有明确而集中的记述。
从零散的记述中,可以得知当时的民间教育包括了私人教育和半官方的教育两部分。私人教育主要指遍布于城乡的私塾、家馆等。半官方的教育则包括地方民办的义学、族学和社学等各类学校。
这虽然并不都属于官方规定的正规化的教育体制范围,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教育传统的影响,到明代已经相当的成熟,并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教育方式。从学生的入学拜师到授课程式,从教授的内容到考试方法,都有固定的规矩。
一般来说,这类民间教育都属于启蒙教育的阶段。所学习的内容也是从识字开始的。学习中使用的教科书主要有《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等等,由浅入深,依次学习。
明建国之初,由于长期战乱的破坏,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朝廷虽然提倡发展教育,以正风化,但是各地民间教育情况尚较为低落。洪武二年(39)以后,在朝廷的强令推行下,各地官办的儒学开始逐渐有所发展,与之相应的民间启蒙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据《明史》记述,到洪武中叶以后,“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然而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洪武到永乐间,经济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却又受到国家大幅度的开支的影响,当时的经济特征实际上是国富民穷,这也就必然会限制民间教育的发展。《明史》这段记述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了。
就当时的教育情况看,洪武中所谓的“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主要还是指官办的府、州、县儒学和半官方的地方社学。
地方社学始建于洪武八年(375)。
太祖洪武八年,诏有司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十六年,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又令兼读律令。2这种半官方的学校在设置、学习与管理等方面也都有其制度。所以后来人也称之为“乡里学舍生员”。
明初生员分二等,有府、州、县学舍之生员,有乡里学舍之生员。府、州、县学舍生员有定额,自四十人以下为差,日给廪饩,而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又谓之社学。盖即党庠术序之遗也若乡里学舍,则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辈,择一有学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称为师训,在官府称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为首,继及经史律算之属,守令亦稽其所统弟子之数,时其勤惰而报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贡之朝,守令资送妻子入京,天子临轩试之,加以录用。其学舍生员,则俊秀者升入学,补缺食饩;不成材者,听其各就所业。这种半官方的社学,就其设置安排而论,确似一种办学的较好形式。但是不久社学便出现了问题,用明太祖的话说是“好事难成”。以致洪武十八年(385)他在《御制大诰》中不得不专门写上了《社学》一条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奈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顽愚,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呜呼难哉!天灾人祸,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鉴,智人详之。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2朱元璋《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从《大诰》中的这段文字来看,到洪武十八年时,对于社学已经不再提倡了。所以王圻所记洪武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赴京诵读《大诰》之事,已不是社学的活动内容。
然而洪武以后一段时间里,所立社学的传统得到了提倡英宗正统元年(3),令各处提学官及司、府、州、县官,严督社学,不许废弛。其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
宪宗成化元年(5),令民间子弟愿入社学者听,贫乏不愿者勿强。
孝宗弘治十七年(50),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访保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进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到社学的创建与发展的过程。看来社学兴盛的时间并不很长。到成化年间,便已经出现了贫家子弟不愿入学的情形。弘治朝虽复予提倡,但成效似并不明显。弘治朝的特点便是对于祖制的追复,这实际上便是“弘治中兴”的实质。但是这种追复由于脱离了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并未能起到明显的作用。对于社学的提倡也是一样,到弘治以后,关于社学的记述便不复多见了。随着明代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私塾与家馆式的民间教育逐渐取代了社学。明中叶以后,教育普及的大幅度发展,主要还是依靠私塾和家馆等民间教育方式。
我们虽然无法得知明代各个时期各地方启蒙教育的具体数量,但是从其地方官办儒学生员数额的增长中,也可以看出与之相应的民间教育的概况。按照这样的情况分析,明代民间教育可能是从宣德以后才真正逐渐发展起来的。
私塾和家馆都是通过私人聘请教师的方式进行教学的。这是中国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明初,由于建国未久,一批元朝的遗民,或安于平静生活,隐居于乡里,或不愿意与新朝合作,不肯出仕为官,其中相当一部分便靠教书为生。其中最为著名的即有洪武中被延为诸王师的李希颜。《明史》记述“李希颜,字愚庵,郏人。隐居不仕。太祖手书征之,至京,为诸王师。规范严峻。诸王有不率教者,或击其额。帝抚而怒。高皇后曰‘乌有以圣人之道训吾子,顾怒之耶?’太祖意解,授左春坊右赞善。诸王就藩,希颜归旧隐。”这位隐居不仕的宿儒显然是非常习惯于民间私塾中对待学生的教育方法的,而且将其搬用到了宫廷教育之中。明初著名学者谢应芳也曾以教学为生。他于元末避地吴中,“吴人争延致为弟子师”2。素有“石门先生”之名的梁寅,于元末明初隐居教授多年。著名诗人丁鹤年,于元末明初“转徙逃匿,为童子师”3。再如明初著名文人王行,《明史》有记述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明史》卷一三七《李希颜传》。
2《明史》卷二八二《谢应芳传》。
3《明史》卷二八五《丁鹤年传》。
王行,字止仲,吴县人。幼随父依卖药徐翁家,徐媪好听稗官小说,行日记数本,为媪诵之。媪喜,言于翁,授以《论语》,明日悉成诵。翁大异之,俾尽读家所有书,遂淹贯经史百家言。未弱冠,谢去,授徒齐门,名士咸与交。富人沈万三延之家塾,每文成,酬白金镒计,行辄麾去曰“使富可守,则然脐之惨不及矣。”洪武初,有司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凉国公蓝玉馆于家,数荐之太祖,得召见。后玉诛,行父子亦坐死。名气虽大,也是一辈子以教书为生的。还有在明太祖《大诰三编》中说到的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人,他们因不肯出仕为官,各自截去左手大拇指。而在截指之前,伯启自还乡复业“教学为生至今”。当时的这些以授生徒为业的儒士,几乎都是太祖选官任用的对象,足见当时人才的缺乏。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读书人数量的增多,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以教书为生的人数开始有了较大的增加,教授私塾或者家馆甚至成为了一些读书人在不断参加科举考试过程中暂以为生的手段。名儒为民间教师的情况不再多见了。这些以教书为生的文人中,略有名声的一般被势家延请为教席去教家馆,更多的则到私塾中任教。这既反映出了民间教育的普及,也反映了民间教育的败落。其实不仅私塾的教书先生,即使是官办儒学中的教官,也是人不乐就的卑冷之职。
但是民间教育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大多数私塾中就读的学生,只是识字断句,并没机会求得功名,只有少数学业突出的,才有机会考入府、州、县儒学,成为生员(秀才)。当然还有个别极为突出者,不通过入学,而直接参加乡试。据《明史》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2明中叶以后,江南经济发达地区,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较高。如张岱所说“后生小子无不读书,及二十无成,然后习为手艺。”3这里所谓的“无成”,便是没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说没有能够取得秀才身份的后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业。
家馆的情形与私塾稍异。一般财势之家,延请地方名师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对教育情况极为重视,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学。这类人家在为子弟择师的同时,还要为其子弟选择伴读伙伴,一般都要选择聪敏好学者。于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读于大户家馆而得以学而有成。无论是私塾还是家馆,其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明末宫中宦官刘若愚曾经记述了宫中小宦官读书的情形,虽然是宫中官办的学堂,其教育《明史》卷二八五《王行传》。
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3张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内容与方式都完全依照宫外私家学堂的样子,所述颇为生动凡奉旨收入官人,选年十来岁上下者二三百人,拨内书堂读书择日拜圣人,请词林众老师每学生一名,亦各具白蜡、手帕、龙挂香,以为束脩。至书堂之日,每给《内令》一册,《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之类,次第给之。又每给刷印仿影一大张。其功课背书、号书、判仿。然判仿止标日子,号书不点句也。凡有志官人,各另有私书自读,其原给官书,故事而已。派年长有势力者六人或八人为学长,选稍能写字者为司房。凡背书不过、写字不堪,或损污书仿、犯规有罪者,词林老师批数目,付提督责之。其余小者,轻则学长用界方打,重则于圣人前罚跪,再重扳著几炷香。扳著者,向圣人前直立弯腰,以两手扳著两脚,不许体屈,屈则界方乱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胀头眩,昏晕僵仆,甚而呕吐成疾者凡强凌弱,众暴寡,长欺幼,每贿托学长,借公法以报私怨遇令节、朔望,亦放学一日。其每日暮放学,则排班题诗,不过“云淡风轻”之类,按春夏秋冬,随景而以腔韵题毕,方摆列鱼贯而行。有不知而搀越者,必群打诟辱之。别衙门官遇学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让过一般私塾学堂,当然没有这样多的学生,也没有这样过分的体罚,但除此而外,大体情形还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间教育,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庙庵观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广孝年少读书私塾时就曾到佛寺中求学,并最终出家为僧。不过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当时的民间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级儒学明代的民间教育一般是读书人的启蒙阶段,当读书人经过民间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后,如果还想要继续读书,或者通过科举考试求官的话,就必须进入官办学校中学习。《明史·选举一》中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说,在明代官办的学校中,共分作两级,一级是府、州、县的儒学,这是官办学校中的低级阶段;一级是国子监,这是官办学校中的高级阶段。明代的读书人如果想通过科举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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