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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章 逞什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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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昺看得心惊,也愈发入迷,乃至王德几次催促休息都没能让他放下,晚膳也只是稀里糊涂的吃了几口,就又沉浸其中,直至夜深才揉揉眼睛放下书,叹道:“自己逞什么能啊?”

    看了一天书,并不是说赵昺已经就成了法学专家,而是对大宋的司法体系有了基本的认识,而熟记法条那是司法人员的事情,他根本没有必要精通,只需了解立法原则,司法体系及审理程序和监察制度就可以了。

    赵昺发现其实宋朝已经或者说曾经建立了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在州府一级一般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

    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即“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以此保证专业性。

    更让赵昺惊讶的宋朝的司法官是十分专业的,成为执法者之前除了要参加科举经法考试,还要通过刑部和大理寺专业的司法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入职。而考试的内容也非死记条文,而是分析判例为主,十分注重实用性。

    在办案程序上,侦察与审讯的权力也是分立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

    所以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侦查部门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进入审判程序后,要经过州、路和提刑司三审,由上级监督下级,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而犯人认为不公,还能上诉,保证了程序上的正义。

    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包公不是一个大义灭亲,不近人情的人,当然这并非是质疑他的人品和历史评价,而是他根本没有机会铡了自己的侄子包勉。因为宋代的司法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嫌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推勘、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也必须回避。而且,法律还严禁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商讨案情。

    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实际上也可避免发生亲铡侄儿之类的人伦悲剧,所以说这个规定也是从人道出发的。

    四更鼓后,赵昺掩卷长叹,宋代的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与现代侦查、审判和监督的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只是少了检法机构,但不等于没有,而是将这项权力由上级法官代替执行。

    赵昺再琢磨现代影视剧中的老包,若真是放在宋代肯定是活不过三集,他明显就是一个带头破坏司法制度的榜样。而让他感到难堪的是自己的班门弄斧,想要充当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锋,开创一个新的时代。

    不过好在还只是初步商讨阶段,没有闹出大笑话。不过这也再次给赵昺提了个醒,千万不要小瞧了古人的智慧,现代的文明也是来自于古代数千年来的积累,自己与他们相比并不聪明多少,只是掌握了比之当下人们更多的知识而已。

    沮丧之余,赵昺细思自己在司法问题上也并非是无可作为。既然大宋的司法制度比较完备,但是早已经千疮百孔,破烂不堪了,当下他要做的就是恢复、继承和完善,尽快培养出一支合格的司法队伍。

    另一方面,赵昺觉得自己可以在制定法典方面做些工作。大宋的律法继承于唐律,但是上百年来也只有一部《刑律》,其它全靠皇帝颁发的敕令和旨意及朝廷通令来凑数,且将判例作为最重要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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