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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警察的荣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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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20日上午10时,景志虎诉讼秦晋不作为和玩忽职守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

    可能是景志虎大力宣传的原因,今天到场的记者很多。我一进门就看见夏洛缇和她的同事架着高高的摄像机站在那里。原告席上,景志虎的代理人——身材瘦小,眼镜宽大的律师何阳正像模像样地坐在那里。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原被告双方履行法庭程序,书记员开始宣读案由:

    “原告景志虎,男,汉族,49岁,系远景公司总经理。法定代理人,何阳,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晋,男,汉族,29岁,和平桥派出所民警。法定代理人,左青松,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志虎诉被告秦晋在办理自己女儿景晨被绑架一案中玩忽职守,有不履行警察义务的嫌疑,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称,2008年8月,秦晋因玩忽职守,致使在自己办公室里的一副手铐被其原女朋友的弟弟蓝湘盗走,手铐又被犯罪分子从蓝湘手中骗走。犯罪分子利用手铐绑架了原告的女儿景晨,并造成景晨右胳膊被截肢,发生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案发后,作为主要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秦晋没有尽职尽责去破案,而是故意推诿懈怠,致使该案经历将近一年时间仍未有突破性进展,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

    “由于被告的玩忽职守,造成原告女儿截肢,不仅影响了学业,而且给被告的女儿及全家造成了身体、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35.5元,治疗辅助费5962.5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81840元,未来教育费5万元,未来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失费25万元,共计109798元。并依法对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定罪判刑。”

    我知道,这是景志虎有意发狠。他这不是在为女儿鸣不平,而是借机发难,将秦晋置之死地而后快。

    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答辩时,何阳站了起来:“审判长、书记员,各位嘉宾,大家好!请允许我代表原告景志虎为本案作答辩。刚才书记员已经就本案的基本情况作了陈述,我认为,被告秦晋对工作存在严重懈怠行为。作为一名民警,被告连自己最起码的警用装备都保护不好,这无疑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警械和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人民警察有保护警械和武器的权利。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随意转借给无关人员使用器械,更不能将器械丢失和发生器械被盗的现象。本案中,被告无视法律的存在,知法犯法,将手铐随意置之桌上而不顾,以至于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我们注意到盗取手铐的人不是别人,而是被告女朋友的弟弟。这明显存在着疑问:这副手铐到底是被告放在桌子上被蓝湘盗走的,还是他有意借给蓝湘玩的?这个问题尚待法庭予以证实。但不管怎样,这副手铐的被盗直接导致了景晨的残疾,所以,秦晋难逃其咎。

    “第二,被告存在严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作为情况。景晨案子发生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对景晨的案子漠不关心。在我们当事人多次询问、恳求的情况下,仍以奥运安保工作忙为借口,一再推诿案件的办理,致使这样一桩线索明显的案子至今仍没有丝毫进展。在此,我尤其想提醒法庭关注的是,据我们掌握的确切证据显示,被告在已经知道手铐是蓝湘拿走了的时候,却故意拖延传唤时间,在两天后才对蓝湘进行传唤。由此可见,被告作为负责侦破此案的主要民警,对景晨一案无理推托,无辜拖延,无限延长侦破日期,主要是投鼠忌器,影响到他和女朋友的关系。这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包庇行为。这种行为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其行为明显构成不作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它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民警因不作为造成危害的,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辞退、调离岗位等,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请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判决,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接下来是被告方答辩。我们新聘请的律师左青松站了起来。

    “审判长,各位嘉宾,大家好!我代表被告秦晋作以下陈述。原告指控被告在景晨一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和不作为情况。我方认为理由不足。原因如下:

    第一,那副手铐不是随意扔在桌子上的,而是放在秦晋的抽屉里的,蓝湘是从抽屉里盗走了手铐。第二,实际上那副手铐不是秦晋的,是秦晋其他同事因工作原因放在秦晋办公桌上的,但秦晋处于一名警察的职业敏感性,将手铐存放在自己的抽屉里。这不属于玩忽职守,没有违反原则。秦晋警官是一位热爱手铐如生命的民警,他连续五年在全区警务实战大比武中获得立姿、卧姿和跪姿上铐的第一名。正是由于他对手铐的这种钟爱,才使他倍加珍惜和爱护自己的手铐。这样的一位‘爱铐’如命的民警怎么能将自己心爱的手铐送给别人玩耍呢?

    在我国法律对警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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