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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租赁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国家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按年向国家缴纳租金而取得的一种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这一行为获得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首次在行政法规中确立了“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细化。可以说这一土地使用权的出现,弥补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一些不足,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有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特点,由于其取得方式是通过按年缴纳租金来获得的,因而其权利内容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是不完整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仅限于使用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如果要转租或抵押必须要经过出租方批准,从法律性质上讲,它应是一种债权,而非具有相对完整意义上的物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者通过法定程序无偿或低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其范围主要限于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它是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由于历史原因,当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复杂多样,相当广泛的,但我国法律对今后设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却是有着严格范围的限制的,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划拨土地使用制度可以说在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前就存在,但是直到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提出了 “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将期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个种类,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8年全国人大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土地使用权划拨写进了法律。按照《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批准后是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当前解决我国土地二级市场供应不足,其关键是打通划拨土地(城市存量土地大部分为历史形成的划拨土地)进入市场的通道,将存量划拨土地纳入市场中来,增加供应量。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具有相对完整的处分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等内容);租赁土地使用权包含的处分权从当前的实践及地方立法来看也是相对完整的,但其行使要经过出租方的批准,但从立法趋势上来看,这里的“批准”应是形式上的,除在法定例外条件下审批机关原则上都应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历史上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禁止流转,经批准也可具有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入股)等处分权。

    转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总而言之,就是政府向房地产商收取种种费用的手段和目的。

    一旦停工的话,民工工资、设备租赁费用等等,要造成很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刘发财就指使顿老板和何老板,继续抓紧抓好,不顾一切地进行施工。

    国土局的事,只有他自己亲自出面,去全力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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