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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公司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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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未做概括性定义,只对公司进行了分类,但从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司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公司须依法设立。一般来说,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后方可设立。但其他如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等特别法对有关公司有特别设立条件及程序规定的,公司的设立应优先适用其规定。有些涉及企业卫生、环境等特殊领域的公司,国家规定需批准方可设立的,应当经过批准。

    (2)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作为企业法人,公司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明确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公司因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责任均独立于股东。

    (3)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由于我国已有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根据这两部法律,允许设立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我国的公司法中,未包括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渐均衡。截至2004年,我国已有公司120多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近1万家,其余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次修改公司法,仍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分别进行规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4)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与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5)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因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开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一直是郭元强的梦想。1984年,他考入清华大学,在机械工程系铸造专业学习。1992年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激光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郭元强从事的铸造专业,是金属制造应用极为广泛的领域。铸造行业,在国外有着巨大的产品市场,而国内的产品质量却远远达不到国际要求,走不出国门。郭元强想,既然我是学铸造专业的,为何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创办一个能够满足国外客户需求的外向型公司呢?说干就干,1995年年底,郭元强毅然辞去公职,回到兖州市谷村镇,贷款20万元,白手起家组建了兖州市联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自组建之初,就明确了“高起点、外向型发展”的思路,坚持发挥自身优势,以质量和信誉去赢取国际市场。

    很多人都想创业开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种,特征也各不相同。在开公司之前,想清楚开一家具有什么特征、什么形式的公司很有必要。切勿随大流,盲目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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