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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后,毛泽东进一步把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政策概括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采纳中国共产党的主张,规定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采取“调剂”的政策,使它们“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这样的经济方针和政策,有利于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使中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99年版,第25页。

    2参见《朱德选集》,第22—227页。

    第三节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产生、发展和壮大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经历了产生、发展、壮大、全面胜利以及最后终结等几个阶段。为了与本书内容协调一致,这里只对新中国成立之前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进程及基本情况作一概要性的阐述。

    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变革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的不同阶段,根据革命所面临的客观形势和主要任务的变化,采取符合革命斗争实际和要求的土地政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分配地主土地,抗日战争时期及抗战胜利后一段时间实行减租减息,解放战争时期进行土地改革,这都是根据地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体现,并且是根据地经济产生和发展壮大的基础。但因本书另有专章论述土地问题,所以这里有关改革土地制度的内容从略。

    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产生从927年7月大革命失败和土地革命战争兴起,到937年初共产党正式放弃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一阶段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产生的时期。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是在敌人分割包围的战争环境中进行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新型的财政金融,支援革命战争,保障革命军队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发展贸易,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活跃物资交流;恢复和发展农业、工业生产,加强苏区的物质基础。革命根据地经济,是一种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多种成分的新型经济,但主要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很少.

    农业。共产党创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之初,就很重视农业生产。没收分配土地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较大提高。但是,革命根据地处在落后的农村,耕作技术落后,而且处在敌人四面包围之中,战事频繁,青壮年农民纷纷参军参战,农业劳动力不足,耕牛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各根据地先后实行劳动互助的办法,解决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提倡耕牛互助,还利用没收地主的耕牛和富农多余的耕牛设立“公共犁牛站”或“牲畜农具经理处”等,以租借方式,解决农民耕牛不足的问题。

    93年秋到934年0月,苏区加强了对经济建设的领导。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在93年“一苏大”之后广泛开展起来,934年月“二苏大”后,掀起又一个新高潮。如江西的兴国县,934年2月有劳动互助社38个,社员55人;到4月发展到20个社,社员达228人。犁牛合作社也有较大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坚持阶级原则(地主、富农、资本家不准加入),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进行分散经营,产品归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所有。同时,苏区党和政府还采取了一些促进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开垦荒田荒地;兴修农田水利;增施肥料,改良土壤,精耕细作;开办农事试验场、研究会,推广先进技术。在工作方法上,广泛发动群众,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农业生产;组织生产竞赛,表彰先进,开展“生产运动”;提倡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实行武装保卫耕种收获。

    经过苏区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苏区农业生产得到发展。粮食产量年相比,中央苏区增长了5%,闽浙赣苏区增长了20%,湘赣苏区增长了20%以上。933年,川陕苏区也“收成良好”,湘鄂赣苏区粮食“收获更加丰盛”。934年,中央苏区在敌人加紧“围剿”和严重干旱造成的农业生产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粮食生产仍比933年增长0%左右。但是,由于第五次反“围剿”的失利,中央红军被迫长征,使得中央苏区农业“丰产”并未能“丰收”,大部分地区只收获了早稻,糯稻和二季晚稻基本未来得及收获,即便收获了一些,也多被“还乡团”抢去了。

    2.工业。农村革命根据地几乎没有现代工业。根据地开创之初,为了战争的需要,兴办了一些小型军需工业,主要是兵工厂、被服厂,有的根据地还建立了造纸厂、印刷厂和织布厂(只能织毛巾和袜子)。这些工厂属于公办“国营性质”,主要是供给红军。兵工厂仅能修理枪械和制造梭镖、大刀、土枪之类的武器。

    随着苏区的发展壮大,国民党加紧了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剿”,苏区为生存计,开始重视民用工业、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许多根据地实行保护私人工商业的政策,根据地内本就不多的资本企业开始恢复生产。如赣西南的一些煤矿恢复了生产,闽西几县纸的生产已恢复到革命前的七成。有些苏区,开始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推动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各苏区军需工业有了明显发展。一些兵工厂已经可以制造弹药、枪支,有的还能生产迫击炮。

    国营工业(属苏维埃政权所有由苏区政府经营的工矿企业)方面,中央根据地主要有中央兵工厂、中央印刷厂、中央被服厂、中央钨矿公司、中华樟脑厂、中华织布厂、中华造纸业公司、通讯材料厂、卫生材料厂、交通材料厂、粮秣厂、套鞋厂、造币厂等。到934年3月,国营工厂发展到32个,有工人2000多人。闽浙赣根据地除兵工厂外,民用工厂规模较大的有织袜厂、纺织厂、造纸厂,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赞扬这些工厂“收到了成效”。川陕根据地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但国营工业发展快,建有兵工厂、被服厂、造币厂、铜元厂、印刷厂、造纸厂、织布厂、化工厂、铁厂、造船厂、碗厂、煤矿、盐井、斗笠厂、弹花厂等。其他根据地也建有数量不等的各类国营工业。

    苏区国营工厂在“一苏大”之前实行军事供给制,政委决定一切厂务。

    “一苏大”之后逐步改革管理体制,932年初,改供给制为工资制。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设立国家企业管理局,随后红军总供给部设立军事工业局,加强对国营民用工厂和军工企业的领导。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国营工厂管理混乱,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年底,苏区开展反贪污浪费和反官僚主义运动。934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局制定了《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确定国营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对管理、党务、财务、奖励等作出具体规定,大大改善了国营工厂的管理和经营。国营工厂厂际之间,部门、班组、工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竞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大发展,中央苏区在933年8月经济建设会议之后更出现发展高潮。中央苏区7县933年8月之前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7个,社员927人,股金2935元,到934年2月,发展到7个社,社员327人,股金元。其他苏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大小不一,涉及到民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手工业者组织起来之后,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了苏区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苏区政府颁行的有关条例规定的盈利积累留成比例过大,达50—70%,社员分红比重小,不利于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在苏区城镇,有少量私营工商业,同时苏区政府也把手工业作坊当作私营工业。苏区政府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明显带有“左”的倾向。虽然也主张保护私营工商业并允许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但又执行过“左”的劳动政策。“一苏大”通过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法》,即反映了这一特点。在这种政策之下,资本家(包括小业主)负担不起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又不允许解雇工人,维持经营无利可图,常常亏本,而且担心引来杀身之祸,因此纷纷歇业逃避。私营工商业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和发展,反而受到打击和破坏。933年上半年开始,张闻天、陈云等对过“左”的劳动政策提出批评,指出必须“对资本家实行让步”,“使他们有利可图”2,才能真正使私营工商业得到复苏,以利于苏区经济发展。临时中央政府933年0月颁布新劳动法,纠正“一苏大”劳动法的一些“左”倾错误。但这时私营工业几乎已经绝迹,实在无从恢复发展了。

    苏区工业因国营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而得到恢复发展,这对苏区缓解工业品奇缺,提供起码的军需民用工业品(主要是手工业产品)起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发动群众煮盐解决民用食盐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3.商业贸易。除了恢复发展生产之外,商业贸易是打破敌人经济封锁的重要途径。井冈山根据地率先采取保护私营商业,利用、改造、建立农村商品交换场所——墟场,设立公营商店和公卖处,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促进商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4期、0期,933年月5日、5月日。

    2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4期、0期,933年月5日、5月日。

    业贸易活动。后各根据地也都相继采取措施,开展商业贸易活动,以缓解苏区工业品奇缺、工农产品剪刀差加大的困难局面。主要措施有组织消费合作社、成立粮食调剂局、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保护和鼓励私营商业。

    “对外贸易”方面,苏区建有负责对外贸易的机构。临时中央政府933年4月设立对外贸易局,管理“赤”“白”区贸易。苏区与白区接壤地区设有采办处,负责从白区采购物资。这类机构属于国营商业性质,其他国营商业机构也兼做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鼓励苏区商人、合作社组织及广大群众到白区或在边沿地区与白区商人做生意,而且允许并保护白区商人到苏区做买卖。苏区实行的是有条件的进出口贸易自由,即保证进出口贸易自由和进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政策。重要物资(如粮食)和现金的出口实行控制,“过剩”物品的出口和急需物品的进口免税,一般物品进出口按苏区规定的税则一次性纳税,离开苏区到白区经商者颁发出境护照。

    苏区的国营商业,除专营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采办处等机构外,还有公卖处,公营的商店、药店、饭店、粮食调剂局及商业公司。在中央苏区,粮食调剂局遍设机构,中央设总局,省设局,县设分局,区和重要墟场设支局,任务是通过购、销、调、存粮食,打击奸商,平抑粮价,保证军需民食,并有计划地组织出口,以换回苏区急需物品。这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如933年春荒季节,总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0%,分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30%。秋季购粮价格又有相当提高,避免了“谷贱伤农”。国营的中央钨砂公司,组织钨砂生产的同时,并收购钨砂,组织钨砂的出口贸易。中华商业公司建立于934年月,属公私合营性质,采购各种货物,供应苏区市场。其他苏区也有一些国营商业,但国营商业在苏区商业中仍不占优势。

    苏区合作社商业,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快发展。消费合作社,政府免征所得税,享有贷款和承售没收财产的优先权,在运输经营方面政府给予帮助和保护。消费合作社以合理的价格向农民销售工业品和收购农副产品,社员可以优先、廉价购买商品。粮食合作社实际是群众集资兴办的粮食调剂局,调剂办法与公营调剂局相似。中央苏区934年2月有消费合作社40个,社员人,股金元;粮食合作社07个,社员人,股金元。临时中央政府和闽、赣两省及7个县建有消费合作总社。营业情况也不断发展,如兴国县934年头两个月消费合作社营业额达2.2万元。

    苏区私营商业和私营工业情况相同,尽管苏区政府规定“保证商业自由”,保护私营工商业,但过“左”的劳动政策及“左”倾错误的没收、税收政策,打击和破坏了私营商业。从932年开始,在私营商业中的“左”倾错误政策有所纠正,但苏区内私营商业已所剩无几,只有小商小贩经营的私营商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4.财政金融。土地革命初期,根据地的财政来源,主要取之于敌人,一是战争缴获,二是打土豪筹款。同时也开始征收商业税、土地税,还有红军公田收入、群众捐献及公营工商业的收入。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的供给,少量用于苏维埃政府的费用支出。

    随着红军的发展和根据地的扩大,苏区财政支出增加。为广开财源,保障日益发展的革命战争的供给,“一苏大”之后苏区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整理税收。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常规税收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并规定了各种税的税率。第二,继续打土豪筹款。932年月苏区中央局曾决定主力红军集中用于决战,攻夺中心城市,废止分散筹款办法,只有地方部队和游击队到白区和在新发展区域打土豪筹款。但由于单靠地方游击队筹款困难,苏区群众负担能力有限,933年月又恢复了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第三,强制性地向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如瑞金县,933年月之后5个月中,地主罚款2000元,富农捐款8000元,两项合计占该县932年全年农业税收0万元的44%。第四,大力发展国营工商业,以增加收入。第五,发行公债。中央苏区932年月、0月先后发行两次战争公债,分别为0万元和20万元;933年8月开始发行建设公债350多万元,到934年3月完成推销任务。第六,向群众借粮并动员捐献。中央苏区933年3月、934年月和7月,先后向群众借谷20万担、0万担和0万担。并发动群众捐献和退还公债票、借谷票活动,933年4—9月,赣南、闽西、湘赣、闽浙赣等苏区群众捐献50多万元,退还第二期战争公债票90多万元。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战争期间,还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收集粮食运动,以多种形式共收集粮食74万多担。

    在采取以上措施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苏区政府还大张旗鼓地开展节约运动,到第五次反“围剿”期间,节约开支达到了最大限度。

    为了加强财政的统一管理,临时中央政府93年月27日设立财政部,以邓子恢为部长。2月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统一管理一切税收和一切财政收支,并建立预决算制度,统一帐簿和记帐单位。此后还建立了国库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当时中央把一切收支统管起来,统得过多过死,会计制度规定得也十分繁琐,过于强调“正规化”,这些与战争环境并不相适宜。

    革命根据地创立之后,就着手建立新的金融机构。闽西上杭县蛟洋区农会于927年冬率先成立农民银行,海陆丰根据地928年2月建立劳动银行,湘南耒阳县工农兵政府928年春率先发行纸币“劳动券”,井冈山根据地创立了造币厂,铸造“工字银元”。929年后,各根据地的银行相继创建,主要有东固平民银行(929年8月)、赣西南银行(930年上半年)、闽西工农银行(930年9月)、江西省工农银行(930年月)、鄂西农民银行(930年月)、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93年5月)、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930年0月)。有些根据地还普遍发展信用合作社,招股募集资本金,开展贷款业务,有的并发行纸币。苏区银行建立后,禁止旧的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发行货币,由银行垄断各所在根据地的货币发行。930年下半年和93年,几家主要银行纸币发行量如下赣西南银行2万元,闽西工农银行3万元,江西省工农银行00万元,鄂西农民银行50万元,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万元(只限一元票,一元以下纸币不在内),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万元。为维护纸币信用,苏区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以一定数量的黄金、白银作准储备基金,广泛宣传苏区银行纸币,纸币可随时兑换现金,打击扰乱金融的破坏活动,有些苏区允许以纸币纳税。发行纸币的同时,苏区还铸造发行银元。对待旧有纸币,有些根据地曾把旧纸币加盖革命政府印章继续流通,待苏区银行发行纸币后,再禁止旧纸币流通,并用新币兑换旧币以到白区购买物资。个别苏区允许旧币折价使用。苏区银行也办理少量储蓄、信贷业务。苏区限制现金出口,“边贸”鼓励以货易货。

    932年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国家银行,各省相继成立分行。银行资金一部分由苏维埃政府拨款,一部分从群众中招股集资,因此具有公私合营性质。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接受股东监督,并按股分红。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纸币,在中央苏区内流通,在此之前发行的纸币或立即收回,或陆续收回,停止使用。中央苏区之外的苏区,大都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省分行”的名义发行纸币(川陕苏区例外,仍以省苏工农银行名义发行纸币)。国家银行发行纸币之初,系根据拥有的基金决定发行量,保证纸币随时兑现,因此币值稳定。后来,尤其第五次反“围剿”期间,单纯以财政需要定发行量,纸币越发越多,而且地区越来越狭小,纸币无法兑现,信用几乎完全丧失。

    国家银行及其分支行,按临时中央政府《国库暂行条例》规定,自933年月日开始,正式代理国库总金库及其分支金库。还积极开展存放款等多种形式的信贷业务。苏区政府还大力扶持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发挥信用合作社的作用,让信用合作社放手开展存款、放款、贴现、代理公债票发行还本等业务,以使其成为苏区银行的有力助手。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国共产党加快了由土地革命向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路线的转变,经济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工商业政策方面,实行真正的贸易自由和投资开放政策。取消一切捐税,并在现金管理和银行贷款方面给予私人工商业以。财政金融政策,也作了相应改变。财政来源有三,即战争缴获的资财和没收汉奸卖国贼及地主的财产;爱国民众的捐助;国营企业的收入。对汉奸,实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办法。对地主,主力红军到达陕北之初仍采用打土豪筹款的办法,后来逐渐改为募捐抗日基金和粮食的办法。对富农和工商业资本家,禁止没收、征发和罚款,免除税收,只收募捐一项。对广大群众,完全免除税收,只收完全自愿情况下的爱国捐助,实行借粮、买粮。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和苏维埃政府的供给,积累抗日基金;抽出一部分用于根据地各项建设事业和救济贫苦群众。金融方面,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935年月便设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原陕北苏区陕甘晋银行并入西北银行。西北银行发行纸币,代理中央金库,进行现金管理,开展货币斗争,办理存贷款业务。允许民间借贷,实行减息又交息的政策。937年月,陕甘宁边区统一使用南京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西北银行停止发行纸币,并开始回收“苏票”。

    政策的转变,带来陕甘宁边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为抗战时期实行新的经济政策作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走向成熟,对中国国情有了正确和较为深刻的认识,革命理论提高到一个崭新水平。抗日民主根据地发展到9块。一些抗日民主根据地尤其陕甘宁边区,有了相对稳定的环境。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抗日民主根据地军民同仇敌忾,同心同德,为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和建设好根据地而努力奋斗。所有这些,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日军对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疯狂“扫荡”和惨无人道的“三光政策”以及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严重威胁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生存。解放区要想生存下来,要想巩固和发展,不仅需要开展英勇顽强的军事斗争,还需要加强各项经济建设。正是在这种客观上既需要又具备了条件、主观上极尽努力的情况下,新民主主义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大生产运动。抗日民主根据地地处穷乡僻壤,经济基础本来就极为落后。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到来之后,尤其94年和942年,日军对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残酷“扫荡”,并在“扫荡”中实行惨绝人寰的杀光、烧光、抢光政策。国民党当局停发八路军、新四军经费,并不断地制造反共“磨擦”事件,还包围封锁陕甘宁边区,对一些与国统区有接壤的根据地,也实行封锁政策。再加上华北地区连年自然灾害,抗日民主根据地经济极其困难。解放区军民要想不被饿死,必须大力开展经济斗争和经济建设,努力进行生产自救。

    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根据地政府,以“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为总方针,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发展生产。在生产和供给方面采取“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在调整公私关系方面实行“公私兼顾”,“军民兼顾”,使公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有所发展;在调整阶级关系方面实行减租减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在充分利用人力方面把党政军民方方面面的劳动力都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大张旗鼓地开展大生产运动。

    解放区大生产运动,是动员部队、机关、学校及全体老百姓,开展以农业为主包括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畜牧业、商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的生产运动。边区部队、机关、学校通过开荒种地,纺纱织布,饲养猪羊,自造日用必需品,用自己动手的办法,达到生活自给或大部、部分自给。边区人民群众,组织各种变工队、扎工队、互助组、合作社,积极投入大生产运动,增加产量,支援抗战。陕甘宁边区的大生产运动开展最早,成绩也最为显著。从939年开始,经过几年努力,粮食生产达到自给有余,棉花产量满足了2/3需求,工业品大部可以自给。边区军民依靠“自己动手”,实现了“丰衣足食”。大生产运动中,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任弼时等都曾亲自参加生产劳动,涌现出八路军三五九旅南泥湾开荒,变荒凉之地为“陕北江南”等许许多多先进典型。其他各解放区的大生产运动,在年形成高潮。大生产运动直接推动了解放区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使解放区渡过了极端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

    2.农业。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广泛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减租减息的开展和大生产运动的发动,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热情。抗日民主政府还把开展劳动互助作为推动生产运动的重要措施。943年后,解放区兴起劳动互助热潮,年间,解放区组织起来的劳动力,平均约占全体劳动力的20%左右。劳动互助有利于调动人力、物力。此外,各解放区还采取了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各行各业支援农业、政府扶助农业(尤其注重发放农业贷款)等有力措施,军队、机关、学校也直接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来。所有这些,有力地推动了解放区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业经济的发展,表现在第一,耕地面积扩大。如陕甘宁边区,抗战前耕地面积843万多亩,944年4万亩,94年达00万亩。晋察冀边区抗战期间扩大耕地82万多亩。第二,粮食产量大大增加。陕甘宁边区粮食产量逐年增长,93年03万石,937年0万石,万石,万石,万石,944年以后每年都在200万石以上。其他解放区粮食产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就连晋冀鲁豫边区太行一分区这个原本“半年糠菜半年粮”的地区,年人均收入折米94年2.9石,94石,到94年大部分人家做到“耕三余一”了。第三,扩大棉花种植面积,棉花自给率提高。陕甘宁边区抗战前已停止植棉,边区政府大力提倡植棉,944年植棉3.5万余亩,945年植棉35万亩,棉花自给率%,944年达2/3。晋冀鲁豫边区94年植棉850万亩,棉花产量达2500万公斤,保证了全区棉、布自给。第四,畜牧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陕甘宁边区抗战前有牛驴0万余头,羊40至50万只,到945年牛驴达40多万头,羊近200万只。晋察冀边区抗战后期除了牛驴马羊存栏头(匹、只)数有较大增长外,大部分地区做到“一人一鸡,一家一猪”。第五,林业也有所发展。如晋察冀边区阜平县94年造果木林900亩,防水林350亩,木材林225亩。新乐县940年人均植树0株以上。第六,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以陕甘宁边区清涧幸家沟村的调查为例,全村2户,94年收获的粮食除去消费和负担外盈余年盈余8.8石,户均3石多。

    3.工业。解放区发展工业生产的主要措施有注重发展公营企业;奖励私人企业,调节劳资关系;税收上对工业品给予优惠,实行减税或免税;贸易上对工业生产进行扶助,公营贸易部门供应工业原料,收购推销工业产品;奖励生产技术革新,优待生产技术人员;大力鼓励发展民间手工业。通过这些措施,使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工业生产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

    陕甘宁边区工业生产的发展,成绩最为显著。938年以前,边区仅有一些小手工作坊和盐池、炭窑等和几个小规模公营军需、印刷工厂,全部职工只有270人左右,连家庭纺织业也极其少有,日用消费品几乎全靠输入。938年开始抓工业生产,出现兴办公营企业的热潮。94年有公营工厂97个,职工7000人左右,经过整顿后巩固下来的工厂2个,943年又发展到82个。公营工业除军事工业外,以轻工业为主,主要是棉毛纺织、造纸、面粉、陶瓷、化学、机械修造、石油等工业。边区政府还提倡扶持发展合作社工业,到945年7月,各种工业、手工业合作社发展到253个,社员2920人,股金万元,月产值达万元。由于切实执行保护私人工商业政策,私人资本主义工业有较大发展,如私营纺织厂,家,产布2000大匹。私营手工作坊5家,工人2047人。边区政府还大力推动家庭手工业尤其是家庭纺织业的发展,从械具、资金、技术、供销等各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942年全区有纺妇人,纺车8000架,织工3000人,织机2000架,纺纱公斤,织布3334大匹,占边区棉布总产量的半数以上。到945年7月,已有纺妇5万人以上,织妇四五万人,织机二三万架。由于各种形式的工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对边区保障供给和打破敌人经济封锁起了巨大作用。944年,布匹已能自给全边区需要的三分之一以上,纸张自给一半,石油、肥皂自给有余,火柴全部自给,工农业生产所需工具大部分已能自造。

    其他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工业、手工业生产也取得很大进展。晋察冀边区,944年军事工业月产捷克式马步枪00支,掷弹筒5个,枪榴弹筒223个,快枪220支,各类炸药000多公斤,手榴弹万枚,自造复装子弹8万多发。农村手工纺织生产普遍开展,其中冀中地区945年有织机近9万架,年产布907万多匹,除本地区自给外,外销457万匹。晋冀鲁豫边区手工纺织业组织生产合作成绩突出,如冀南区,94年妇女土布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00多个。全边区制油、熬盐、纺织等业发展最快,产品除自给外,还行销外地。文具、纸张、肥皂等也能自给。山东解放区945年春统计,有纺车50万架,织机8万架,平均每30人一架纺车,200人一张织机。944年生产土布40万大匹,945年生产土布80多万大匹。大部分地区纺织品全部自给。晋绥边区940年生产土布匹,年达年年产生铁公斤,熟铁2.5万公斤。4.商业。解放区对内实行贸易自由,在发展公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同时,保护正当的私营商业;对外实行管制贸易,在政府贸易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用税收和行政手段对出入口货物加以控制,禁止奢侈品,非必需品的输入与内部必需品的输出,奖励必需品的输入与内部多余物品的输出。公营商业有较大发展。如陕甘宁边区,到945年,边区贸易公司下设南昌公司、盐业公司、土产公司及光华商店、陇东联合商店等许多公司和较大的商店,其中南昌公司有2个分公司、盐业公司有23个骡马店,土产公司资本额达2亿元,职工300多人。延安光华商店94年资本额达0万元,营业总额893万多元,盈利4万多元。此外机关、部队还开设许多公营商店,延安942年有公营商店42家,944年发展到7家。再如晋察冀北岳区,942年有公营商店24家,资本额93万多元。

    合作社商业发展很快。以陕甘宁边区为例,从年,消费合作社由30个增加到55个,社员由5787人增加到4028人,股金由元增加到9307元,销货额由289元增加到元,红利由4800元增加到02万元,公积金由3500元增加到7.3万元。942年后纠正政府“包办”合作事业的弊病,兴办合作社,实行“民办公助”的方针,合作社商业有了更大的发展,944年全边区共有消费合作社399个。解放区私营商业也获得一定发展,如延安,私营商店家,家,年473家。此外还有集市贸易的发展。

    对外贸易既着眼于解放区军民必须物资的禁出和吸入,又注意争取出入口平衡,以公营贸易部门及政府对外贸易机关为龙头和控管机构,协调各种形式的商贸部门和个人,有组织、有领导、有控制、有管理地开展进出口贸易。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每年组织30万驮左右的食盐外销,还外销大量的土产如皮毛、清油、药材等,换回必需品,逐步改变了贸易入超的局面,944年出入口贸易已接近平衡。

    5.财政。解放区实行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采取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取之合理,用之得当,开源节流并重。抗日民主根据地废除了各种苛捐杂税,建立新税制。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多数地区称作“救国公粮”,以土地产量累进征税,并规定了免征点。有的地区征收救国公粮的同时,保留了田赋制度,按占有土地的面积加征土地税,如陕甘宁、晋察冀、山东根据地。除农业税外,还征收出入口货物税、烟酒税、工商业营业税等。

    94、942年,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边区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累进税条例”。943年,陕甘宁边区拟定了“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并在部分地区试行。其他边区也先后改进税制,实行与统一累进税相一致的税法。农业统一累进税征收土地财产税与农业收入税,采用累进税制,规定有免征点和最高累进率。新开垦的荒地一定年限内免征财产税,难民垦荒免征一定年限的收入税。晋察冀等边区实行的“统一累进税条例”包括工商业税。未公开颁布“条例”的解放区征收工商业税也采用累进税制。解放区的工商业税,税率一般较低,占总收入的%至5%。而且以奖励生产为原则,对工业投资、水利投资、合作社股金等只征收益税,不征财产税,对一些急需发展的工业免税;家庭副业免税;工业税低于商业税。进出口贸易税更以保护边区生产为原则,急需物资的进口和“多余”物资的出口或免税或低税,提高限控物资的进出口税率,用以调控进出口货物贸易。如陕甘宁边区,自己还不能炼铁时,铁的进口免税,944年可以炼铁以后,为保护炼铁业,立即将铁的进口税率提高到50%。

    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支出强调“用之得当”,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之于抗日军费和边区事业。如晋察冀边区,财政支出中军费占80%,政费只占20%。陕甘宁边区财政开支中,“保卫边区的军费占第一位,培养革命干部的教育费占第二位,至于行政费则尽量缩减。另外,还尽可能地投资于经济建设。940年经济建设中,边区政府投资达200万元,94年达400万元之多”.金融。解放区建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敌货币斗争,发行并巩固边区货币。解放区先后设立(或改租)的银行主要有陕甘宁边区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晋冀鲁豫的冀南银行、山东解放区的北海银行、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苏北的江淮银行、淮北的淮北银行、淮海区的淮海银行、皖中的大江银行、淮南的淮南银行、盐阜区的盐阜银行、新四军设立的华中银行、鄂豫皖边区建设银行、浙东的浙东银行等。边区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抗日战争的需要(财政贷款军政费透支)和扶持发展生产,随着抗日战争的进展,后者的比重日渐增大。如陕甘宁边区银行,94年至945年间财政借款5738万元,经由建设所和边区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942年是3万元,943年增至2780万元,944年亿元,94亿元。冀南银行六分行942年共发放工农业生产贷款5万元左右。边区银行还代理国库办理公债发行,如陕甘宁边区,94年发行救国公债500万元,经过边区银行的努力,实销公债8万元。

    解放区银行另一项基本任务是发行货币。陕甘宁边区在抗战爆发后,经国共两党协议,由边区政府收回原来曾在边区内流通的苏维埃货币,法币成为流通主币。因辅币缺乏,938年月边区银行以公营延安光华商店名义发行元以下辅币,称做“光华商店代价券”,与法币同时流通。当时发行代价券不过0万元,到940年2月共发行403万多元。94年月“皖南事变”后不久,陕甘宁边区政府于月30日颁令禁止法币流通,旋即授权边区银行发行银行券(即边币),用之收回光华代价券和法币,规定边区境内一律流通边币。因需要向外购买物资,经审批仍可到银行兑换法币,因此实际上法币在一些地方仍然流通。经过边区政府和边区银行的不懈努力,边币信用不断提高。943年月,边区银行公布《管理外汇办法》,把法币当作“外汇”,由货币交换所进行管理和兑换,加之法币的不断贬值,边币币值相对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年)。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285页。

    比较稳定,流通范围日渐扩大。

    日军对我国大举进攻过程中,在发行使用军用票的同时,又扶植伪政权,发行伪币。其中流通范围广,影响较大的是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伪“联银券”和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伪“中储券”。前者在华北地区流通,后者在长江流域流通。各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坚决开展抵制伪币的斗争。一般在根据地中心区域,采用行政手段严禁伪币的流通,在边沿区和游击区则从实际出发,一段时间内允许小额伪券流通,但严禁内流,并限期肃清。此外还使用一些经济办法与伪币进行斗争,如一些边区一定时期内把伪币视为“外汇”,加以管理和利用,即掌握汇价,组织出口扩大伪币来源,然后用伪币进口必需物资,并设置“外汇”交易所,禁止伪币的黑市交易。加强市场管理,防止伪币的暗中使用。有的地方一定时期内允许边沿区和游击区群众纳税时缴纳部分伪币,但实行伪币贬值的办法。通过斗争,伪币基本被排除,边区货币实现独立与统一。

    解放区的信用合作事业也很活跃。信用合作社采取入股和存款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农村闲散资金,方便农民借款,帮助政府发放生产贷款,为活跃农村金融起了积极作用。

    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壮大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夺取人民革命的最后胜利,在解放区领导开展了土地改革,并加强了经济建设工作,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起来。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新民主主义经济区域不断扩展,最终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土地改革的进行,使农村生产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在经济上被消灭了,富农多余的土地被征收了,但地主、富农也分得一份土地。土改中大都采取“中间不动两头扯平”的办法平分土地,有些地区中农占有土地数量稍多一些,有些地区贫雇农占有土地数量稍多一些,但各阶级占有土地的数量总的看相差不多。据陕甘宁陈东分区25个乡的调查,土改后人均占地数量,地主和旧式富农为7.23垧,新式富农8.2垧,中农7.25垧,贫农7.垧,雇农9.77垧。山东诸城县安家铁沟村,土改后原富农占地3.23(市)亩,中农占地3.3(市)亩,贫农占地3.03(市)亩。土改后完全无房无地的农民绝迹,中农户由过去的20%增加到70%至80%左右,贫农户一般占20%左右,多者也不超过30%。据山西武乡县个村的调查,中农户占8%,人口占88.7%,土地占88.7%。经过土改,削除了封建剥削,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94年,陕甘宁边区组织起来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晋冀鲁豫太行区占78%。晋察冀边区948年大部分地区完成土改,据冀中8个县的统计,建有互助组个,到949年发展到个。东北解放区的吉林省,%以上的劳动力参加了互助组。互助合作组织的质量也有所提高,如太行区,模范互助组%增加到58%,落后互助组则从47%降到4%。有些地区还出现类似农业合作社的组织,长期合作生产,实行分红制,土地、耕畜、劳力等参加分红。

    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农业生产有了显著的发展。如解放较早的东北解放区,耕地面积947年扩大了800万垧,948年又扩大了78万垧;粮食产量万吨,949年增加到400万吨。2.工商业的发展。抗战胜利后,解放区已拥有一些中等城市和工矿区。

    人民解放军展开战略反攻之后,解放区迅速扩大,许多工商业大城市获得了解放。共产党制定并贯彻执行三大经济纲领,积极进行城市建设工作,努力恢复和发展城市工商业。

    解放区政府对辖区内原来属于国民党政府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工厂、银行、铁路、矿山、商店及其他企业,进行了有准备有步骤的没收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有秩序地组织接管。到949年底,人民政府共没收接管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企业2858家。与此同时,共产党废除了过去的一切卖国条约,统制对外贸易,改革了海关制度。对外商在华企业没有实行没收(日伪和德意法西斯国家在华企业一律没收),允许其在服从人民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但特权被废除后,它们再无法获得超额利润,经营空间也相对缩小,难以为继,纷纷歇业或转售,抵押给人民政府。没收官僚资本和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摧毁了国民党反动政权和帝国主义在华统治的经济基础,人民政府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建立了相对强大的国营经济。949年,全国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占全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80.7%。

    由于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作是有准备、有步骤、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的,人民政府接管之后又对企业进行了初步改革,并采取一些恢复生产的措施,因此,这些企业的生产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如天津市,解放时人民政府接收工厂9个,资金和原料都严重缺乏,经人民政府多方努力,仅半个月便先后复工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许多产品产量,949年比解放前增加几倍,以解放前最高月产量为00,949年月,钢锭产量为铁为703.5,印刷品为590,布为25.2,再制盐为373。中纺公司次布率由8.48%降低到4.87%,每件纱用棉量由斤减至200公斤。在交通方面,到949年月底,解放区内修复通车的铁路达544公里。

    保护民族工商业,是三大经济纲领之一。解放区除军火工业、货币金融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人民大学出版社989年版,第759页。等一些事业由政府专营外,其余事业允许私人经营,鼓励扶助私人工商业发展生产。在价格、税收政策方面,照顾私营厂商利益。在工资政策方面,贯彻“劳资两利”的原则。政府大力修复铁路、公路、水运,恢复交通运输,保护商旅安全。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解放区扩大且连成片,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被赶跑了,封建制度被废除了,并取消了各种苛捐杂税,统一的国内市场逐步形成。农民翻身解放分得土地,购买力增加。所有这些条件和因素,都为民族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创造了机遇。石家庄947年月解放时私营工业和手工业700多家,私营商业500多家,948年分别发展到700多家和200多家。北京949年工业开业户数比948年增长0%。天津解放后仅两个月,90%以上的私营工厂开工生产,949年底私营工厂、作坊达00余家,职工人,比刚解放时分别增加29%和9%。哈尔滨948年2月登记的2092家工业企业中,一年中盈利者占2%,收平者占30%,亏损者只占7.5%;登记的927家商业企业中,盈利者占74%,收平者占9%,亏损者占7%。

    同时,解放区政府通过控制原料、商品货源和市场以及利用行政管理等手段,限制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不利或有害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活动。如压低商业利润,提高工业利润;减少迷信品、奢侈品的生产;取缔烟馆业等。还依靠国营工商业,利用经济手段,打击投机活动,稳定市场。

    3.财政金融的统一。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财政仍然遵循“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集中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生产和节约并重等项原则”。农业税占解放区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老解放区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大体上已经平分,华北、西北等解放区把农业统一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按标准亩数(如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年产量0市斗为一标准亩)征收定量农业税。同时保留了统一累进税制规定的诸如按常年产量计税、实行一定的免征点和各种优待减免办法等。此外,还征收各种工商业税,如出入口货物税、酒税、烟草税、交易税、工商业营业税及所得税等。但这类税收所占比重较小,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等解放区,一般只占总收入的%至5%,山东、苏皖、华南等解放区则稍高一些。随着大城市的解放,工商业税收有较大增长,但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仍不高。例如晋察冀解放区,948年工商业税占总收入的0%左右。

    财政支出仍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合理,用之得当”

    的原则,大部分用于革命事业的急需。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特别是947年战略反攻之后,解放军发展到200多万,而且对一切不抵抗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又急待恢复交通和重要生产事业,因此财政支出大增。新解放区因生产遭到破坏,能够征收上来的税收有限。为了克服财政困难,解放区民主政府一方面大力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不得不增加老解放《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7页。

    区的税收。年,老解放区农民负担一般占粮食产量的5%至22%,949年稍有降低,仍占7%至8%。老解放区人民对解放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金融方面,老解放区大都建有银行,有些新解放区也建立了银行。解放区银行发行货币,94年后把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法币作为外汇来管理,吸收一些法币到国统区采购物资,禁止法币在解放区市场上流通。947年下半年开始,战争引向国统区,法币膨胀日甚,解放区对法币实行少吸收、多推出的政策。948年8月,国民党政府发行金圆券,晋察冀、晋冀鲁豫解放区银行停收法币和金圆券。通过货币斗争,解放区货币币值提高。冀中地区,948年月上旬晋察冀边币与法币比值为月下旬增至晋察冀边币和金圆券比值为∶25,到月变为∶30。解放区市场摆脱了法币和金圆券的影响。由于解放战争规模不断扩大,财政支出激增,解放区财政收支难以平衡,不得不靠发行货币来弥补,通货膨胀在所难免。但是解放区银行始终慎重控制货币发行总量,解放区掌握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匹等用以平抑物价,因此解放区物价大体平稳,波动不大。如西北解放区,948年物价上涨一倍,同期国民党统治下的西安,物价上涨了400多倍。

    解放区长期以来处于分割状态,财政金融一直是分散经营的。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解放区逐渐连成大片,使解放区财政金融的统一既有了可能又有了必要。几大解放区先后召开财经会议,首先统一各区内的财经工作。94年,晋察冀、晋绥、山东的渤海区、晋冀鲁豫的银行实行通汇。947年春,晋察冀边币与冀南币、山东北海币建立汇兑关系和兑换所。948年,各大解放区内的货币按固定比价混合流通。在东北解放区,停止发行冀热辽边区长城银行长城币和旅大地区关东银行关东币,以东北银行东北币为主币,三种货币混合流通,并逐渐收回长城币和关东币。在华北解放区,晋察冀边币和冀南币混合流通,晋察冀边币停止发行,以冀南币为主币。在华东解放区,停止发行苏皖边区华中银行华中币,统一流通山东解放区北海银行北海币。在西北解放区,停止发行陕甘宁边币,以晋绥边西北农民银行西北农民币为主币。在中原解放区,统一流通中州农民银行发行的中州币。948年2月,各解放区联合财经会议召开,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货币。除东北银行和中州银行暂时保留下来外,华北、西北、华东各解放区银行一律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原华北银行为人民银行总行,发行人民币。949年3月中州农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原区行,停发中州币,人民银行回收各解放区发行的旧币,到新中国成立时,旧币已经不多,形成了人民币的统一市场。

    与此同时,解放区积极开展城市金融业务,其方针是稳定物价,严格管理金融市场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加强对私营银钱业的管理,对其业务活动给予一定限制;禁止外币流通,加强外汇管理。旧中国外国银行在中国享有货币发行权,随着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金圆券信用扫地,美钞、港币等外币在中国城市不仅成了实际上的主币,而且成了人们抢购的对象。人民解放军每解放一个城市,立即取消外国银行货币发行权,禁止外币在市场上流通。对外汇进行统一管理。

    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了解放战争。到949年9月,全国大陆基本解放。0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的产生发展历程,是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相伴随的,它的产生、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这种经济形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勇于探索,注重实践,在革命斗争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之路。这一经济形态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能够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积极因素,注意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这是它能够取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而在全国范围确立起来的基本原因。

    第八章北洋政府的机构和制度92年4月至98年月,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先后为几个北洋军阀的头目所控制、掌握,故史称北洋政府或北洋军阀政府。又因政府地点在北京,又称为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的政治体制,中间虽有变化,但基本上是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建立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是“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因而在北洋政府的整个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有的学者把它叫做“军绅政权”。2《临时政府公报》92年3月日。

    第一节宪法北京政府时期,共有三个宪法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92年3月日,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公布的。它共有7章5条。各章为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院。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规定国家结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组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为国家政权体制,规定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员(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副署才能生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及营业、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权,以及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任官考试、纳税、服兵役的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具有进步意义。毛泽东曾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中华民国约法》92年3月0日袁世凯在北京举行就职典礼,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宪法”。但没过几天,他说,“法制本可以随时改良”,“约法尚有未宜,尽可俟该院新举参议员到齐后开会,再行提议修改”2。袁世凯蓄意破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政府公报》92年3月日。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98年版,第708页。

    2《临时政府公报》92年4月日。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约法施行后,限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即行解散。93年月0日,袁世凯发布正式国会召集令,限当选参、众两院议员3月前齐集北京。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月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议员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宪法起草工作。从8月2日至9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讨论8次,最后通过大纲2条,在此基础上再详拟条文。

    由于宪法一时难产,袁世凯乃胁迫国会先选他为总统,后再定宪法。93年0月月,国会在“公民团”的威迫下,经三轮投票方选出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0日,袁宣誓就职。4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初步议决宪法草案,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世凯唯恐宪法于己不利,于日提出增修《约法》案,要求扩大总统权力。8日,又向国会争“宪法公布权”,提出“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这两项要求都遭到国会的拒绝和宪法会议的否决。3日,《中华民国宪法案》(又称《天坛宪法草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天坛宪法草案》,全文共计章、3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国土。第三章,国民。第四章,国会。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第六章,大总统。第七章,国务院。第八章,法院。第九章,法律。第十章,会计。第十一章,宪法之修正及解释。

    《天坛宪法草案》在政体上仍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草案虽扩大了总统的部分权限,但未满足袁世凯任命国务员不必经国会通过、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的要求。于是袁世凯唆使各省军民长官,通电反对宪法草案,说“民党议员,干犯行政,欲图国会专制”2。月4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国会议员的议员资格。国会因此而不足法定开会人数,被迫停会。94年月0日,袁世凯下令停止全体国会议员职务,国会即遭解散。参议院和众议院被筹办国会事务局接收。

    94年3月8日,袁世凯一手操办的约法会议在北京开幕。20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提交增修约法大纲七条,要求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扩大总统权限;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宪法会议制定,重要宪法改正权归大总统等。约法会议接到袁世凯的增修约法案后,经过40天的讨论修改,4月29日通过《中华民国约法》,5月日正式公布,同时下令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新约法》、《民三约法》,因它是根据袁世凯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一卷,武汉出版社990年版,第77、7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985年版,第页。的意愿炮制出来的,故又有人称之为“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全文共0章、8条第一章,国家。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大总统。第四章,立法。第五章,行政。第六章,司法。第七章,参政院。第八章,会计。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第十章,附则。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国家政体由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负责制,“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中华民国约法》废除国会,设立参议院和立法院。参议院为大总统的咨询机构、“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按规定立法院对大总统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迄袁世凯去世,立法院始终没有成立。

    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适应袁世凯专制独裁统治需要而制定的,它规定的总统权力极大。《中华民国约法》一出台,“中华民国”实际上只剩下一块空招牌了。

    9年月日,袁世凯做了几个月的皇帝梦死去了,次日,黎元洪就任大总统,《中华民国约法》也随之废除。29日,黎元洪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下令于8月日续行召集国会。黎元洪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段祺瑞开始掌握北京政府的大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形式上是恢复了,国会也召开了,但段祺瑞皖系军阀控制的政府并不想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923年0月0日,直系军阀曹锟为了摆脱贿选总统后的困境,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世人称为“曹锟宪法”,又因它是贿选议员制定,故有人称为“贿选宪法”。宪法全文共分为3章、4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第三章,国土。第四章,国民。第五章,国权。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会计。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十三章,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中华民国宪法》仍规定中央政府采用责任内阁制,但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对总统权力有的地方限制更严,如“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但在增设的“国权”和“地方制度”中又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省可以制定省自治法,可以设省议会、省务院。凡“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政府公报》94年5月日。

    之规定行使之”。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直系军阀统治结束,以段祺瑞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成立。日,临时执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2月4日执政府决定解散国会,取消宪法,取消约法。以后北洋军阀再未公布宪法。

    见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卷所载《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节中央机构国会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92年8月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民国议会采用两院制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议员主要代表地区。由22个行省省议会及蒙古、西藏、青海地区,中央学会及华侨选举产生,总计274名。

    众议院议员名额依各行省和地方人口的多少来定。每80万人口选出众议员名,不满80万人口的省,亦可选出名。

    当时对选民有着严格的限制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2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年以上者,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有选举众议员的选举权。条件是()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者。(2)有值500元以上之不动产者。(3)有小学校以上毕业或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

    众议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在年龄上要求必须“年满25岁以上者”。蒙、藏、青海地区须“通晓汉语者,得被选为众议院议员”。《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2)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3)僧道及其他宗教师。

    下列人员停止被选举权()小学校教员。(2)各校肄业生。(3)

    在选区办理选举的人员(但监察员及蒙、藏、青海之办理选举的人员多不在此限)。至于参议院议员,则“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院议员,除前项规定外,以通晓汉语者为限”。2各省众议员人选以县为单位先进行初选,后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对初选人员进行复选后才产生。国会的职权,在“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有下列职权巫龙道全文阅读()议决“一切法律案”及“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2)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和“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4)答复政府咨询。(5)管理人民请愿。()向政府提出建议。(7)向《政府公报》92年8月日。

    2《政府公报》92年8月日。

    3《政府公报》92年8月日。

    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8)弹劾总统与国务员。由于国会是两院制,它与一院制的参议院不同,故职权也分成各个单独行使(专行)和两院共同行使(共行)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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